自述病史是不理赔依据吗-孙大庆律师|法行宝
2026-07-12 医疗纠纷

自述病史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不理赔的依据,这主要取决于病史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下面我将结合两个具体案例来详细解释这一点。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个案例,即范某因隐瞒既往癫痫病史而被拒赔的情况。在这个案例中,范某在入职保险公司时,故意隐瞒了自己过去的癫痫病史,并在健康声明中勾选了“无”。后来,当他因癫痫相关疾病就医并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发现了他隐瞒病史的行为,并根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规定拒绝了他的理赔申请。法院最终也支持了保险公司的决定,认为范某违背了诚信原则,其隐瞒的病史与出险疾病有直接关联,且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因此,在这个案例中,自述病史(实际上是隐瞒病史)成为了不理赔的依据。

然而,在另一个案例中,即李某因乳腺恶性肿瘤申请理赔的情况,结果却截然不同。李某在投保时未告知自己过去曾患肾炎的情况,但后来她确诊了乳腺恶性肿瘤并申请了理赔。保险公司以她未告知肾炎病史为由拒绝理赔。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过去的肾炎与当前的乳腺恶性肿瘤无病理关联,且该既往病史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赔偿金。在这个案例中,尽管李某自述病史时未提及肾炎,但这并未成为不理赔的依据,因为该病史与出险疾病无关联。

综上所述,自述病史是否成为不理赔的依据,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病史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关联性;二是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如果病史与保险事故有直接关联,且投保时故意隐瞒或未如实告知,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反之,如果病史与保险事故无关联,或者投保时已经如实告知了病史情况,那么保险公司就不能仅凭自述病史来拒绝理赔。

因此,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该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情况,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准确评估风险并作出合理的承保决策。同时,作为保险公司,在拒绝理赔时也需要举证证明未告知病史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该病史足以影响承保决策。这样才能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有序和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