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中退休返聘员工怎么处理的-牟德栋律师|法行宝
2026-07-09 公司事务

股权激励中退休返聘员工的处理需结合公司制度、股权激励计划条款及劳动法规综合判断,核心结论如下:

  1. 法律身份认定是前提
    退休返聘员工与公司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因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解雇保护等强制性规定。但股权激励计划若约定服务期、业绩条件等,仍需遵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2. 股权激励计划条款的优先性

    • 若计划明确排除退休返聘人员:公司可直接依据条款拒绝授予或终止权益,但需确保条款本身不违反《民法典》第143条(如显失公平、恶意串通等)。
    • 若计划未明确排除:需进一步分析:
      • 权益归属条件:若股权激励以“在职服务”为前提(如“服务满3年可解锁”),退休返聘员工因劳务关系无“在职”概念,公司可能主张权益不生效;但若计划以“业绩达成”为条件,则需按实际贡献判定。
      • 退休返聘协议补充约定:若双方在返聘协议中明确股权激励的归属规则(如“退休后继续服务2年可获50%权益”),该约定优先于股权激励计划的一般条款。
  3. 税务与合规风险需规避

    • 个人所得税:退休返聘员工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仍需按“工资薪金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公司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 反稀释条款:若公司后续融资导致股权稀释,需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退休返聘员工的权益是否受保护,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纠纷。
    • 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对退休返聘员工的股权激励需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披露,非上市公司也需在章程或内部制度中明确规则。
  4. 实践中的灵活处理建议

    • 分期归属:将股权激励权益与返聘期限挂钩(如“返聘3年内每年归属25%”),既激励员工长期服务,又降低公司风险。
    • 现金结算替代:对高龄返聘员工,可考虑以现金奖励替代股权,避免因股权变动(如公司上市、并购)引发复杂法律问题。
    • 协议终止条款:明确约定“若返聘关系提前终止(如员工健康原因),未归属权益如何处理”(如按服务时间比例折算或作废)。

总结:退休返聘员工的股权激励处理需以“合同自由”为原则,但需兼顾税务合规、条款公平性及公司实际需求。建议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单独设置针对退休返聘人员的规则,或在返聘协议中明确权益细节,避免后续争议。若有具体案例或条款需要分析,可进一步向我提供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