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发了入职通知书可以不去吗”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诚信原则和缔约过失责任。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入职通知书(或称为录用通知)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一种民事要约,它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您收到入职通知书并表示接受时,这实际上就构成了一个合同订立的过程,双方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如果您在收到入职通知书后,由于个人原因或其他合理理由决定不去入职,这并不直接构成违法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您的这种决定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特别是如果企业已经基于您的入职承诺进行了相应的准备工作,如安排工作、准备办公设备等。
关键点在于:如果您决定不去入职,最好能够及时、明确地告知企业,并说明原因。这样,企业可以及时调整其招聘计划,减少因您的决定而可能产生的损失。
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已经发出了入职通知书,但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取消录用,这则违反了诚信原则,并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要求企业赔偿因取消录用而给您造成的合理损失,如误工费、社保断缴损失等。这从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中的两个案例也可以得到印证,其中企业都因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而被判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总结建议: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