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鉴定程序庭外和解不计入法院审限 还有什么情况不计入审限-王永刚律师|法行宝
2026-07-09 行政纠纷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除了鉴定程序庭外和解不计入法院审限,还有什么情况不计入审限”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详细解答: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特定情况,这些期间的计算是不被纳入法院审限的。除了您已经了解的鉴定程序和庭外和解期间不计入审限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中止诉讼的期间:当中止诉讼的原因存在时,如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等,诉讼程序会暂时停止,这段时间不计入审限。当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诉讼程序会恢复进行。

  2. 公告、司法鉴定的期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公告或司法鉴定,那么公告或鉴定的期间也是不计入审限的。这是因为公告和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且这些时间的长短往往不受法院控制。

  3. 审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的期间:如果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或者法院之间存在管辖权争议,那么审理这些异议和争议的期间也是不计入审限的。这是因为管辖权问题需要法院进行仔细审查和判断,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4. 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进行调解的期间: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同意由法院进行调解,那么调解的期间也是不计入审限的。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5. 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在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如果需要进行审计、评估或资产清理,那么这些工作的期间也是不计入审限的。这是因为这些工作需要专业机构进行,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

  6. 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对于一些案情重大、疑难的案件,可能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决定。那么,从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也是不计入审限的。

  7. 需要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征求意见的期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需要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如向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征求专业意见,那么征求意见的期间也是不计入审限的。

这些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这些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民事案件的审限制度。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