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调解不可以扣除审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这意味着,庭外和解的期间并不会影响或减少法院对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
具体来说,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选择进行庭外和解,那么和解的期间将不会计入法院的审限内。审限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法定时间限制,而庭外和解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其目的在于通过协商达成和解,避免诉讼的继续进行。因此,和解的期间与法院的审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联。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但当事人仍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和解,以避免案件长时间悬而未决,影响司法效率。同时,如果和解不成,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以便法院能够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庭外调解不能扣除审限,但它是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可以在不影响法院审限的前提下,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实现纠纷的和平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