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扣押需要封存的规定,主要见于第二百二十七条。具体内容如下:
封存要求: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这一过程中,实际上隐含了封存的要求,即确保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在移交、保管过程中保持原状,不被篡改或损坏。
- 特别地,对于涉案款项,应当在取款凭证上注明扣押的日期、金额,并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由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交由扣押款项的银行作为记账凭证。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对扣押款项的严格封存和管理要求。
封存的具体操作:
- 在实际操作中,封存通常意味着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加锁、贴封条等)以防止其被非法接触或改动。
- 对于电子数据等特殊类型的证据,封存还可能涉及使用专门的存储设备或技术手段来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封存的意义:
- 封存是确保刑事案件证据完整性和真实性的重要环节。通过封存,可以防止证据在移交、保管过程中被篡改或损坏,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