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要素-孟国栋律师|法行宝
2026-07-08 刑事辩护

正当防卫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核心要素,这些要素相互关联、缺一不可:

一、存在不法侵害(起因条件)

  • 定义与范围:不法侵害指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侵害行为,这既包括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如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损毁财物等)。合法行为,如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
  • 现实性要求:不法侵害必须真实存在,而非防卫人的主观臆想或推测。若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防卫人误以为存在并实施了“防卫”行为,这构成假想防卫,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间条件)

  • 开始时间: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以侵害人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为标志。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侵害行为尚未着手,只要已对合法权益造成紧迫危险,也可视为不法侵害已开始。
  • 结束时间:当不法侵害结束或侵害人丧失继续实施侵害的能力时,正当防卫的时机即过。此后对侵害人的攻击不再属于正当防卫,可能构成事后防卫。

三、目的是防卫(主观条件)

  • 防卫意图:防卫人必须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防卫意图,即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希望通过防卫行为制止侵害。
  • 排除非法目的:若行为人出于报复、伤害等非法目的而实施攻击,即使存在不法侵害,也不构成正当防卫。此外,防卫挑拨(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施侵害的行为)也不具有防卫目的的正当性。

四、针对不法侵害人(对象条件)

  • 特定对象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本人进行,不得对无辜第三人实施。只有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才能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
  • 共同侵害的情形:面对多个不法侵害人共同实施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个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限度条件)

  • 必要限度的判断: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在判断时,应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等因素。防卫行为应与不法侵害的程度大致相当。
  • 重大损害的避免: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如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需注意,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实际应用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严格依据上述五个要素进行综合分析。例如,在面临抢劫时,如果受害人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对抢劫者进行了合理的反击,且反击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正当防卫。然而,如果受害人在抢劫者已经放弃抢劫并逃跑后,仍然追上去对其进行攻击,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再属于正当防卫,而可能构成事后防卫或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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