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撤回录用通知,打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弥补损失:
与公司协商赔偿
首先可尝试与用人单位友好沟通,明确要求其赔偿因撤回录用通知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为入职产生的交通费、体检费、住宿费等),以及合理范围内的间接损失(如原单位离职后至新单位入职前的空窗期收入损失)。若公司拒绝协商或赔偿金额不合理,可进一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发出录用通知(要约)后,若因自身原因无故撤回,导致劳动者产生合理信赖并因此遭受损失的,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劳动者可收集证据(如录用通知、沟通记录、损失凭证等),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若用人单位存在恶意撤回录用、虚假招聘等行为,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行政部门介入调查并督促公司整改。此途径虽不直接涉及赔偿,但可对用人单位形成压力,促使其主动协商解决。
预防性措施建议
行动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具体指导,可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