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收赃物电瓶价值六万被提交到检察院后,是否可以不被起诉,需根据具体案情、证据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存在不被起诉的可能性,但并非绝对。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规定角度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在本题中,若行为人明知电瓶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且价值达到六万元,则可能构成该罪。
不起诉的法定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若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则可能不被起诉。
酌定不起诉的情形:
- 除了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若行为人收购电瓶的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获得酌定不起诉的处理。
二、案情证据角度
证据的充分性:
- 检察院在决定是否起诉时,会审查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若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电瓶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则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若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电瓶是犯罪所得,或者有合理理由相信电瓶来源合法,则可能不构成犯罪,从而不被起诉。
赃物的价值及情节:
- 虽然电瓶价值六万元,但若行为人收购的数量较少、次数较少,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被视为情节轻微,从而获得不起诉的处理。
三、实践操作角度
积极配合调查:
- 行为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调查工作,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相关证据,以争取从轻处理。
寻求法律帮助:
- 行为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情和证据情况,为行为人提供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争取不起诉或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
- 若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退赔,可能获得从宽处理,包括不起诉或减轻处罚。
建议:若您或您身边的人面临类似情况,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情况,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