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李丽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刑事辩护

共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要件:

    • 共同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这些主体通常为国家工作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后者职务便利共同受贿的,同样可构成此罪。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或特定关系人,如果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也会构成共同受贿罪。
  2. 主观要件:

    • 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这意味着他们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受贿行为,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必须是直接的,不能是间接的或过失的。例如,如果两个国家工作人员事先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并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他们就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
  3. 客观要件:

    • 共同受贿行为必须依托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进行。即利用因职务而享有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事务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共同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
    • 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共同受贿的客观表现之一。这里的“财物”涵盖金钱、物品、财产性利益等多种形式,只要具有经济价值,均可成为受贿的对象。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房产、车辆等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共同受贿的另一个重要客观方面。无论是直接还是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构成共同受贿的客观方面。所谋取的利益可以是正当的,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的关联。
  4. 行为要件:

    • 共同受贿行为可以表现为多种合作形式,如共同策划、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等。在实际案例中,可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特定关系人或多个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勾结。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分工协作,一个负责收受财物,另一个负责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 共同受贿行为与受贿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共同受贿行为是导致受贿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若各犯罪主体的行为与受贿结果之间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受贿犯罪。

在认定共同受贿罪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身份犯的认定: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只要有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且利用了职务便利,就可以构成共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虽然不能直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但如果他们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同样可以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 共同故意的认定:需要查明各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犯意联络,即是否事先通谋、事中配合或事后分赃等。如果各行为人之间缺乏犯意联络,只是各自单独受贿,则不构成共同受贿罪。
  • 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需要判断各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各自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果只有一方利用了职务便利,而另一方没有,那么未利用职务便利的一方可能不构成受贿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介绍贿赂罪)。
  • 受贿数额的认定:对于共同受贿的数额,一般按照各行为人共同收受的财物总额来计算。如果无法确定各行为人的具体受贿数额,可以按照平均数额来认定。

共同受贿罪的处罚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共同受贿罪的处罚,应当根据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受贿数额的多少以及其他情节进行综合考虑。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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