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与公司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公司选择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时,您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经济补偿。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经济补偿的支付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非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您不同意,否则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您支付经济补偿。这意味着,如果公司没有提供合理的续签条件或者降低了原有条件,导致您不愿续签,公司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主要依据您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确定。具体来说:
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您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您的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特定情形下的免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您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导致公司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责任
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您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若您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应当与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违反此规定不与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之日起需向您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五、维权建议
综上所述,当您面临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应首先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途径寻求经济补偿。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冷静理性,注重证据收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