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理由怎么写-孙芹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劳动纠纷

关于不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理由,撰写时应当确保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一个撰写框架及要点说明:

  1. 明确不胜任工作的具体表现:

    • 在事实理由中,首先要详细描述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具体表现。这可以包括工作业绩不达标、工作能力不足、工作态度消极等方面。例如,可以指出员工在连续几个考核周期内业绩排名末位,或者无法完成其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任务。
  2. 提供不胜任工作的证据:

    • 事实理由应当附有相关证据,以证明员工确实不胜任工作。这些证据可以包括考核记录、工作报告、同事或客户的反馈等。例如,可以提供员工的绩效考核表,显示其业绩未达到公司规定的标准;或者提供工作记录,证明员工在多次尝试后仍无法完成某项任务。
  3. 说明公司已采取的培训或调岗措施: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员工不胜任工作,公司应当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因此,在事实理由中,需要说明公司已经采取了这些措施,但员工仍然无法胜任工作。例如,可以描述公司为员工提供了哪些培训课程,或者将其调整到了哪个新岗位,以及在新岗位上的表现如何。
  4. 阐述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在事实理由的最后部分,需要阐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包括说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员工不胜任工作的事实,且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培训或调岗,但员工仍然无法胜任工作。同时,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来支持公司的决定。

示例事实理由:

“鉴于员工[员工姓名]在[具体时间段]内的工作表现,经公司考核,其业绩连续多个周期未达到公司规定的标准,且在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具体表现为:[详细描述不胜任工作的具体表现,如无法完成基本任务、工作态度消极等]。

为帮助员工提升工作能力,公司已多次对其进行培训,并提供了相关的学习资源和指导。同时,公司还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将其调整到了[新岗位名称],以期其能够在新岗位上发挥所长。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员工在新岗位上的表现仍然无法达到公司的要求。

基于上述事实,公司认为员工[员工姓名]已经无法胜任其当前的工作岗位,且经过培训和调岗后仍然无法改善。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决定与员工[员工姓名]解除劳动关系。此决定是基于员工不胜任工作的事实,且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必要的培训和调岗程序,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撰写事实理由时,请务必确保所有陈述均基于事实,并附有相关证据支持。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