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追缴公司补交15年的社保 个人部分是由公司负责还是个人-姜世鹏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劳动纠纷

在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并追缴公司补交15年社保的情况下,关于个人部分应由谁承担的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社保费用的基本构成与承担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保费用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这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两者有明确的划分。单位缴纳部分主要用于社会统筹,而个人缴纳部分则直接关联到劳动者个人的社保权益,比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等。

接下来,我们来看仲裁补缴社保时的责任划分:

  1. 用人单位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这明确指出了用人单位有义务确保社保费用的按时足额缴纳。

  2. 劳动者个人责任: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应尽的义务。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时,劳动者需要承担其个人应缴的部分。这既符合社保费用的承担原则,也体现了劳动者的缴费责任。

关于社保补缴的具体流程,通常用人单位会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办理补缴手续。在这个过程中,单位可能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应补缴的金额,或者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方式。

现在,我们针对您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 如果是因为公司过失导致社保未缴纳或欠缴,并且员工在离职后要求公司补缴,那么通常情况下,个人不需要承担补缴费用(但需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个人部分就完全由公司承担,而是指在这种情况下,补缴的责任主要在公司,他们未能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然而,如果劳动者在职期间也存在未缴纳或欠缴社保的情况,并且这种情况并非完全由公司过失造成,那么在补缴时劳动者可能需要承担其应缴纳的部分)。但根据您描述的情境,我们更侧重于一般原则,即个人部分应由劳动者承担。
  • 在您提到的15年社保补缴情况下,个人部分依然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这是因为社保费用的缴纳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共同责任,个人部分直接关联到劳动者个人的社保权益。

最后,如果双方已没有存续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便无权利和义务为员工继续参保缴交社保。此时,建议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交职工社保,以确保其社保权益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仲裁补缴社保个人部分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这一结论既符合社保费用的基本构成与承担原则,也体现了仲裁补缴社保时的责任划分及具体流程要求。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社保补缴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