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满1年未签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需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适用前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7条,赔偿标准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持续时间”为核心,区分两种情形:
情形一:未签合同但持续用工不满1年
用人单位需自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即原工资+等额赔偿),直至补签合同或用工满1年之日。
示例:若用工8个月未签合同,赔偿范围为第2个月至第8个月(共7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情形二:未签合同且持续用工满1年
自用工满1年的当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需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即用工第2个月至第12个月的赔偿)。
示例:若用工15个月未签合同,赔偿范围为第2个月至第12个月(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第13个月起视为已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赔偿计算规则
实务建议
提示:双倍工资差额属惩罚性赔偿,不包含社保、经济补偿等其他权益。若涉及具体金额计算或证据固定,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将结合地方规定为您详细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