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两个一般保证人被起诉的情况时,他们如何承担担保责任是一个需要依据担保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案件具体事实来综合判定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一般保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先诉抗辩权: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先诉抗辩权的体现,意味着债权人需要先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无法清偿时,才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补充赔偿责任:
- 若法院判决债务人承担责任后,债务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则担保人需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不是直接对全部债务负责,而是在债务人无法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两个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分担
按份共同保证:
- 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担保人的保证份额,那么各担保人应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例如,若甲、乙为丙的债务向债权人丁提供担保,并约定甲承担60%的保证责任,乙承担40%,则甲、乙分别按此比例清偿债务。
-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保证人只对自己约定的份额负责,债权人不能要求一个保证人承担超出其份额的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
- 若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各担保人的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各担保人将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在多个保证人且未约定份额的情况下,一般平均分担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表明份额不均等,则按实际份额分担。
三、法律法规的依据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四、实际案例中的应用与建议
实际案例应用:
-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会严格根据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划分两个担保人的责任。如果担保合同中有明确的份额约定,法院将尊重并执行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法院将认定各担保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并允许债权人选择向任何一个或全部担保人主张权利。
建议:
- 为避免潜在的纠纷和风险,建议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确约定各担保人的保证份额。这样可以在纠纷发生时,明确各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减少争议。
- 担保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及时行使追偿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债权人也应了解这些规定,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债权利益。
综上所述,两个一般保证人被起诉时,其责任的划分主要取决于担保合同中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确约定保证份额是避免纠纷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