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犯成立犯罪中止”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上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但通说认为,危险犯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危险犯与犯罪中止的基本概念
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险状态,即可认定为危险犯的既遂。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危险犯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时间条件:
自动性条件:
有效性条件:
客观性条件:
三、危险犯成立犯罪中止的具体情形
在危险状态出现以前:
在危险状态出现以后,实害结果发生以前:
四、结论
综上所述,危险犯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危险犯的犯罪中止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时间条件、自动性条件、有效性条件和客观性条件。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主观意图以及造成的实际危险状态或实害结果来综合判断是否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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