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成立犯罪中止问题-王炜智律师|法行宝
2025-05-26 刑事辩护

关于“危险犯成立犯罪中止”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上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但通说认为,危险犯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危险犯与犯罪中止的基本概念

  1. 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险状态,即可认定为危险犯的既遂。

  2.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危险犯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1. 时间条件:

    •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对于危险犯而言,这意味着在危险状态出现以前(即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但尚未达到危险状态时),或者危险状态已经出现但实害结果尚未发生时,行为人都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2. 自动性条件:

    • 行为人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种自动性可以表现为真诚悔悟、因害怕受到刑罚处罚而放弃犯罪(但害怕并未使行为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或因第三人劝说而放弃犯罪(但最终决定权在于行为人自己)。
  3. 有效性条件:

    • 行为人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防止法定的危险状态或实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措施,但未能有效阻止实害结果发生的,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4. 客观性条件:

    • 行为人客观上要有中止犯罪的行为,这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在危险犯中,这可能表现为积极采取行动去消除危险状态,或停止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以避免危险状态或实害结果的出现。

三、危险犯成立犯罪中止的具体情形

  1. 在危险状态出现以前:

    •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险状态的出现,那么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2. 在危险状态出现以后,实害结果发生以前:

    • 如果行为人主动放弃进一步造成实害结果的犯罪行为,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了已造成的危险状态或减轻了危害后果,那么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或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四、结论

综上所述,危险犯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危险犯的犯罪中止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时间条件、自动性条件、有效性条件和客观性条件。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主观意图以及造成的实际危险状态或实害结果来综合判断是否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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