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于符合虚假诉讼罪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当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则不予立案,并需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条件:
-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公安机关在接到相关材料后,会依据其管辖范围和职责进行迅速审查。立案标准主要包括:行为人是否以捏造的事实提起了民事诉讼;该行为是否妨害了司法秩序;是否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违法性:
- 如果公安机关在审查后认为存在虚假诉讼行为且符合立案条件,但不予立案,那么这种行为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 控告人如果不服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与措施:
- 如果您认为公安机关对于虚假诉讼罪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您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审查。
- 同时,您也可以咨询我,作为专业律师,我可以为您提供法律意见和帮助,包括如何收集证据、如何撰写复议申请等,以更好地维护您的权益。
总结来说,公安机关对于符合虚假诉讼罪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确实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您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