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住建部门已责令退还押金但对方仍不履行,您可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解决,同时住建部门可能采取进一步行政措施:
行政程序内的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地方性住房租赁条例,若住建部门已作出责令退还押金的行政决定,但对方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60日)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住建部门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您需配合提供押金收据、租赁合同、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证据材料,由法院裁定划扣对方账户资金或查封财产。
民事诉讼的并行路径
即使住建部门已介入,您仍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押金返还。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后,押金应无息退还。若对方主张扣除费用,需举证证明损失实际发生且与租赁行为直接相关。诉讼中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判决生效后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的叠加效应
若对方行为同时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不得克扣押金”的规定,住建部门可对其处以警告、罚款(通常为1000-5000元)。若对方为中介机构,还可能面临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等更严厉处罚。您可要求住建部门在责令退还押金的同时,同步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实务建议:
关键证据清单:
如需进一步分析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或制定诉讼策略,可提供具体案情细节,我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您定制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