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已决犯因病需暂予监外执行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才能符合条件”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详细解答: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对于已决犯(即已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若因病需要暂予监外执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患有严重疾病:罪犯患有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且需要保外就医。
生活不能自理:罪犯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且没有社会危险性,也不存在自伤自残或不配合治疗的情况。
特别说明:
- 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以及累犯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
- 若罪犯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 对于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也应当从严审批。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病情诊断与申请:
- 监狱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以确认其是否患有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
- 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暂予监外执行。
居住地核实与社区影响调查:
- 监狱需要核实罪犯的居住地,并可能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以评估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内部审核与公示:
- 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后,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再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 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 评审同意的,在监狱内公示(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保外就医后在监狱公告)。
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
- 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监狱长办公会审议与审批:
- 征求意见后,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 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将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病情诊断与妊娠检查的指定医院:
- 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 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由监狱组织有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组织进行。
综上所述,已决犯因病需暂予监外执行,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并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审核。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