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结算中,若甲方不履行审计义务,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核查合同条款
首先需审查施工合同中关于结算审计的约定。若合同明确约定”甲方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XX日内完成审计,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认可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则可直接依据该条款主张按报送金额结算。此类条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常见,具有法律效力。
发送书面催告函
若合同未约定逾期审计的后果,应通过EMS向甲方发送《关于限期完成工程结算审计的催告函》,明确要求其在收到函件后15日内完成审计并反馈结果。催告函需留存送达凭证,这是后续主张权利的重要证据。
启动第三方审计程序
在催告无果的情况下,可依据《民法典》第511条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规定,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结算金额:
特别提醒:
建议根据具体合同条款和证据情况,选择最有效的维权路径。如需进一步分析合同文本或制定诉讼策略,可提供具体材料后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