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劳动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还有加1这个赔偿金吗-马彩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合同纠纷

结论:劳动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是否涉及“加1”赔偿金(通常理解为额外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或经济补偿)的问题,主要取决于解除合同的提出方、解除原因以及合同中的特别约定。以下是具体分析:

  1.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若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于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加1”赔偿金,若理解为额外一个月工资,则并不直接对应法律条文中的“加1”,而是根据工作年限来计算的经济补偿。若劳动者工作年限刚好为一年,则经济补偿为一个月工资,可能给人一种“加1”的直观感受。
    • 特殊情况: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但这与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不同,且“加1”赔偿金并非法律术语,此处仅为便于理解而提及。
  2. 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一般情况:若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通常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不存在“加1”赔偿金的说法。
    • 特殊情况:尽管劳动者提出解除,但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如未依法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经济补偿。此时的经济补偿同样根据工作年限计算,而非固定的“加1”赔偿金。
  3. 合同中的特别约定

    • 违约赔偿: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特别的约定,如违约方需支付赔偿金等,那么在合同解除时,无论哪一方提出,都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这体现了合同法的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加1”赔偿金或类似条款,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双方应遵守该约定。

建议与总结:

  • 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明确解除原因、经济补偿等相关事项,并签订书面协议以避免后续纠纷。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若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应特别注意该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 “加1”赔偿金并非法律术语,其具体含义和支付条件需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在协商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就经济补偿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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