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过了工伤停工留薪期,若公司没有合适岗位安排,薪资发放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医疗期未终结,仍需治疗的情况
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如康复治疗、二次手术等),且医疗机构出具了相关证明,此时职工虽未实际提供劳动,但属于因工伤导致的合理医疗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按月支付薪资,直至医疗期终结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恢复工作。
法律依据: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若医疗未终结,本质上仍属于“停工留薪”的延续,公司不得以“无岗位”为由降低待遇。
医疗期终结,但无法从事原岗位或公司无合适岗位的情况
若医疗期已终结,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职工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下降(如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此时需分两步处理:
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内,或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且未提出解除合同的,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公司违法解除,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索赔2N倍经济补偿。
例外情形:若职工存在严重违纪等法定解除事由,公司可依法解除,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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