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出具了不予公开意见还需要什么证据-段英鹏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行政纠纷

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若第三方出具了不予公开的意见,行政机关通常还需要进一步收集其他证据来支持其决定,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第三方权益受损的证明:

    • 行政机关需要证明如果公开该信息,确实会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造成损害。这通常需要第三方提供具体的证据或说明,行政机关在审核后认为其合理且可信。
    • 例如,若第三方主张某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行政机关可能需要要求第三方提供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证明,如该信息的保密性、价值性以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2. 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社会稳定的证据:

    • 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社会稳定,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或理由。这可能包括对当前社会形势的分析、公开信息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等。
    • 例如,若公开某项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可能引发社会恐慌或不安定因素,行政机关需要提供相关的评估报告或专家意见来支持其决定。
  3. 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规定:

    • 行政机关需要引用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说明为何该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这是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公开决定的最直接法律依据。
    •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信息可能不予公开。行政机关需要明确指出该信息属于哪一类不予公开的情形,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4. 内部审核流程与决策记录:

    • 行政机关应保留其内部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核流程记录,包括与第三方的沟通记录、内部讨论会议纪要等,以证明其决策过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 这些记录可以展示行政机关在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前,已经充分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核实。

法律建议:

  •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在收到第三方不予公开的意见后,应仔细审查该意见,并要求第三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同时,行政机关也应自行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以确保其决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持。
  • 如果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信息,应制作正式的书面决定,并明确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这有助于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并减少后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风险。
  • 对于申请人而言,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不予公开决定不合理或违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能后果:

  • 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不予公开决定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或法律依据,可能会面临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风险。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如果行政机关的不予公开决定被撤销或变更,可能需要重新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并可能面临国家赔偿等法律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应谨慎行事,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