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书拿到后停工留薪期结束如果要继续请假怎么算-刘轶函律师|法行宝
2026-07-02 劳动纠纷

核心结论:劳动能力鉴定书拿到后停工留薪期结束,若要继续请假,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 若伤情未愈,需继续治疗或休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但需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若您的伤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未恢复,需继续治疗或休养,应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如诊断书、休假建议等)。用人单位同意后,您可继续享受病假待遇,但工资支付标准可能从原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转为病假工资(通常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以地方规定为准)。

  2. 若伤情已稳定,但未达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伤残等级对应的复工条件
    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已明确伤残等级(如十级、九级等),但您因身体原因暂无法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与您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安排康复性治疗。若协商未果且您坚持请假,用人单位可能按事假处理(无工资)或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补充说明:

  • 程序要求:继续请假需严格履行用人单位的请假流程,保留书面申请和医疗机构证明,避免因程序瑕疵被认定为旷工。
  • 争议解决:若用人单位拒绝延长停工留薪期或拒绝支付病假工资,您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 地方差异:部分地区对停工留薪期延长、病假工资标准有细化规定(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议结合当地政策进一步确认。

如有具体案例或地方政策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