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户在特定情况下不一定会被定性为偷税。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偷税”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对于定期定额户,即税务机关根据其经营情况核定一定时期的税额进行征收的纳税人,如果其实际经营额超过了核定的定额,是否构成偷税需要具体分析:
未建立账簿的情况:如果定期定额户未建立账簿,因此没有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行为,同时税务机关也从未通知其改变纳税申报模式,那么其不申报超额部分的行为不构成偷税。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没有故意逃避纳税的义务,而是由于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偏差。
超额经营未申报的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如果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但此条款并未明确此种情形是否应当按偷税处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定期定额户的超额经营未申报行为不一定被定性为偷税。
综上所述,定期定额户是否会被定性为偷税,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纳税人存在疑问或面临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税务机关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