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在起诉时一般不能主张借款期内的利息,但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具体如下:
借款期内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利息,那么在借款期限内,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因此,在起诉时,如果主张的是借款期内的利息,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逾期利息:虽然借款期内没有约定利息,但出借人仍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起诉时,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行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