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里面主要反垄断哪几种-李再庆律师|法行宝
2026-07-01 公司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主要规制以下四种垄断行为:

  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那些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这些协议主要分为两类:

  • 横向垄断协议:涉及处于同一生产或销售阶段的、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例如,几家大型家电企业协商统一提高空调价格,或者限制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等。
  • 纵向垄断协议:涉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但有交易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常见形式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此外,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方式实现的协同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垄断协议。
  1.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能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能力。滥用此地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意图排挤竞争对手。
  • 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 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
  • 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 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且无合理理由。

例如,供水公司收取明显高于成本的费用,或者电商平台以低价倾销排挤对手,均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 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包括合并、取得股权或资产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获得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等情形。当此类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时,必须事先申报,并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其是否可能排除或限制竞争。集中的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

  • 经营者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 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方式取得控制权。
  • 通过合同、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施加决定性影响。

例如,两家大型汽车制造企业合并,如果达到申报标准且未申报,就可能构成违法的经营者集中。

  1.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这种行为也称为行政性垄断,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利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采取其他措施妨碍市场竞争,损害公共利益。例如,地方政府要求公共工程使用本地建筑材料,或对外地农产品设置重重检验关卡,都可能构成行政性垄断。

法律背景与建议:

《反垄断法》的出台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经营者而言,应警惕避免达成非法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未经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应依法行使职权,避免滥用行政权力干扰市场竞争。

如果您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任何与反垄断法相关的问题,或者对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垄断有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