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主要针对什么-刘凤龙律师|法行宝
2026-06-06 公司事务

《反垄断法》主要针对的是两类行为:一是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二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下是对这两类行为的详细解释:

一、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

  1. 垄断协议

    • 定义: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 类型:
      • 横向垄断协议:如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例如,几家大型零售商约定统一提高某类商品的销售价格,这就构成了横向垄断协议。
      • 纵向垄断协议:如生产商与经销商约定固定转售价格或最低转售价格。比如,某手机生产商要求其经销商必须按照指定的价格销售手机,不得擅自降价或涨价,这就构成了纵向垄断协议。
    • 例外情况:若经营者能证明协议旨在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力,或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使消费者受益,则不适用《反垄断法》。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定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 表现形式:
      •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比如,某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力公司,以远高于市场合理价格的价格向用户销售电力,这就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例如,某大型超市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长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某类商品,这也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比如,某拥有独家技术的公司,拒绝向其他需要该技术的公司授权使用,从而限制了市场竞争,这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指定经营者交易。例如,某大型电商平台要求入驻商家必须独家在其平台上销售商品,不得在其他平台销售,这也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 经营者集中

    • 定义与方式: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
    • 申报要求:若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比如,两家大型企业的合并,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比例,就需要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 效果评估:该集中需评估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集中可能限制竞争,可能会要求经营者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者禁止集中。

二、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 定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表现形式:
    • 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比如,某地方政府要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使用本地企业生产的商品,这就构成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妨碍商品在地区间的自由流通。例如,某地方政府设置关卡,阻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销售,这也属于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 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比如,某地方政府要求本地企业必须达成某种垄断协议,否则将给予处罚,这也构成了滥用行政权力。

总结与建议:

《反垄断法》通过规范上述两类行为,旨在维护一个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对于经营者而言,应警惕避免达成非法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未经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应依法行使职权,避免滥用行政权力干扰市场竞争。如果您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任何与反垄断法相关的问题,或者对某类行为是否构成垄断有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