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户口 但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是否享受 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十三条第六款依-彭小波律师|法行宝
2026-07-01 婚姻家庭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居民户口但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第六款权益”的问题,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主要基于户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以集体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具体来说,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可以被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接下来,我们来看您关心的第十三条第六款内容。该条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重要权益,旨在保障其基本的居住需求。

既然您已经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您就依法享有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这一权利并不受您户口性质(居民户口)的影响,而是基于您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

当然,在行使这一权利时,您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比如,宅基地的申请需要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宅基地分配政策,且需要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核和批准。

综上所述,作为居民户口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您,是依法享有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的。如果您在行使这一权利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咨询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