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法对进城落户权益保障依据哪条”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关于进城落户农民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依据和解释:
一、依法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第十一、十七和十八条规定,进城安居落户的农民,如果他们原本就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不得因为进城落户而取消其成员身份。他们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相应的权益。当然,如果他们自愿退出,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给予补偿后办理相关手续变更名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二、依法享有农村三权
进城落户的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这是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明确的。这些权益不得因为进城落户而被终止或收回。
土地承包权:维持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限内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不得擅自终止合同或收回土地。在土地延包30年的政策下,村集体仍应以现有承包地为基础,与进城落户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具体田块和面积,并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证。
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进城落户后,继续享有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及附属房财产权。不得要求农民拆除房屋退回宅基地。对于没有宅基地的农民,他们依法拥有宅基地申请的资格权和分配的使用权。
集体收益分配权:按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配置的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份额保持不变,进城落户农民不得被要求退出或转让股份。他们应按股份获取分红数额,不得少分甚至不分。
三、其他相关权益保障
除了上述三权外,进城落户农民还享有其他相关权益,如规范土地流转服务、做好社会化服务、大力盘活闲置住宅等。这些权益都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来保障的。
四、特殊情况下的回迁政策
此外,根据最新的户籍新政,如红安等地的规定,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上学、服役、务工、婚姻等原因户口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除特定情况(如公务员)外,如果家里仍有房屋或土地,并经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回农村,重新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享受相应的权益。
综上所述,集体经济组织法对进城落户农民的权益保障是多方面的,包括保留成员身份、享有农村三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这些规定都是基于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明确的,旨在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希望这些解释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