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执行案件终本是否需要双方签字”的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终本”的含义。“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它指的是在执行程序中,当法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
接下来,针对您的问题,执行案件终本并不需要双方签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里的关键是,只需要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经过审查核实并批准,并不需要被执行人的签字。
此外,我还想补充一些关于“终本”的重要信息,以帮助您更全面地理解这一制度:
终本不是执行案件的终结:终本只是暂时终结案件的执行,并没有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终本后,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仍然有效,法院对案件的关注和执行也不会停止。
终本后的恢复执行: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核实属实或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让案件重新进入执行程序。
终本的条件: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般需要同时满足多个条件,包括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等。
综上所述,执行案件终本并不需要双方签字,而是需要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经过审查核实并批准。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终本”制度,并解决您的疑惑。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