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必须要三次都构成犯罪才能适用加重条例吗-秦菁莹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刑事辩护

结论:寻衅滋事罪中,并非必须三次都构成犯罪才能适用加重条例,而是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确立了“二年内多次”作为认定寻衅滋事罪“多次”情节的时间标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多次”情节的法律定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情节,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多次”通常理解为三次以上(含三次),但并非要求每次行为都独立构成完整的犯罪,而是要求行为具有寻衅滋事的性质,且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发生。
  2. 每次行为的独立性要求:

    • 虽然不要求每次行为都独立构成完整的犯罪,但每次行为都必须具备寻衅滋事的行为特征,如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这些行为应当独立存在,且能够体现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3.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

    • 寻衅滋事罪本身是一种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人通常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不良动机。二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较大的恶意和反社会倾向,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更严重的破坏。
  4. 司法实践中的考虑因素:

    • 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是否构成“多次”情节以及最终的刑罚。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寻衅滋事行为造成的具体危害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

举例说明: 假设某人在一年内分别实施了三次寻衅滋事行为:第一次是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第二次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第三次是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虽然这三次行为可能并未都构成完整的犯罪(如第一次可能仅构成治安违法),但由于它们都具有寻衅滋事的性质,且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发生,因此可以认定为“多次”情节,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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