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二条 罚则-张正强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释:

  1. 违法情形: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而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 法律责任: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3. 特殊情形处理:

    • 如果明知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同样会受到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如果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许可的重要性: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都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未取得许可而从事相关活动,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 货值金额的计算:在计算罚款时,货值金额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和一万元以上的,罚款的幅度是不同的。因此,在计算货值金额时,需要准确、全面地评估所有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价值。
  • 连带责任的风险:如果为违法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且明知其违法行为,那么将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不仅可能面临罚款,还可能需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建议: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获得必要的许可后再从事相关活动。
  •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如果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任何疑问或不确定的地方,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如有任何关于食品安全法或其他法律问题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