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国资委控制下的上市公司的股东能否不作为一致行动人-常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公司事务

同一国资委控制下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作为一致行动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致行动人的定义与认定

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主要基于行为的一致性,即投资者之间在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

二、同一国资委控制下的股东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

  1. 国资委控制下的股东关系:

    • 同一国资委控制下的上市公司股东,虽然最终控制人均为国资委,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必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
    • 国资委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下属的各个子公司或投资主体在经营管理和决策上可能具有相对独立性。
  2. 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 无协议或合作:如果这些股东之间没有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形成合作或关联关系,那么他们在行使表决权时可能不会采取相同意思表示。
    • 独立决策:如果这些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受其他股东的影响或控制,那么他们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 国资委的指示不构成一致行动:国资委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虽然可能对下属上市公司有一定的指导或建议权,但这并不等同于要求下属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因此,国资委的指示本身并不构成一致行动。
  3. 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 存在协议或合作:如果这些股东之间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形成了合作或关联关系,那么他们在行使表决权时可能会采取相同意思表示,从而构成一致行动人。
    •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这些股东共同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且这种控制或影响是通过一致行动实现的,那么他们也可能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三、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1. 法律建议:

    • 对于同一国资委控制下的上市公司股东,如果希望避免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应确保在行使表决权时保持独立性,不与其他股东形成一致行动协议或合作关系。
    • 如果股东之间确实存在合作或关联关系,且希望保持这种关系的同时不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可以考虑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2. 风险提示:

    • 如果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将受到更多限制和监管,可能需要遵守更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市场表现。因此,股东应谨慎考虑是否与其他股东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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