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政府补贴类诈骗案件 审核部门明知申报资料不真实仍审批通过 申报人是否构成诈-何建安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刑事辩护

结论:申报人是否构成诈骗罪,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仅因审核部门明知申报资料不真实仍审批通过就一概而论申报人不构成诈骗罪。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角度

  1. 主体: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组织实施骗取政府补贴行为时,相关责任人员也可能构成诈骗罪。若申报人是符合上述条件的自然人或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具备构成诈骗罪的主体资格。
  2.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骗取政府补贴的情境中,申报人必须明知自己不符合补贴领取条件,却故意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欺诈手段企图骗取补贴。如果申报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政府补贴的故意,即使审核部门明知资料不真实仍审批通过,也不影响申报人主观故意的认定。例如,申报人明知自己企业不符合环保补贴条件,却伪造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的虚假报告等材料进行申报,就体现了其非法占有的故意。
  3. 客体: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政府补贴作为公共财政资金的一部分,其本质属于公共财产,因此骗取政府补贴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只要申报人的行为侵犯了这一客体,就满足了诈骗罪在客体方面的构成要件。
  4.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例如,企业为获取政府环保补贴而虚构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提交虚假报告等材料,使政府部门误以为其符合补贴条件而发放补贴,且骗取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一般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即使审核部门存在失职行为,也不能否定申报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并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这一事实。

审核部门行为对申报人定罪的影响角度

审核部门明知申报资料不真实仍审批通过,这属于审核部门的失职行为,但这并不影响申报人诈骗罪的成立。因为诈骗罪的成立主要取决于申报人自身的行为和主观意图,审核部门的失职不能成为申报人免责的理由。申报人不能因为审核部门的错误审批就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其非法占有政府补贴的行为依然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可能构成的其他罪名角度

当骗取特定类型的政府补贴时,可能构成其他特定罪名,这些罪名根据具体的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进行特别规定。例如:

  1. 骗取出口退税罪:如果申报人通过虚增出口货物数量、伪造报关单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即使审核部门明知情况仍审批通过,申报人也可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非诈骗罪。
  2. 保险诈骗罪或其他相关罪名:在涉及社会保障、医疗补贴等领域,通过欺诈手段骗取补贴的行为,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或其他与具体补贴类型相关的罪名。同样,审核部门的行为不影响申报人可能构成的其他特定罪名的认定。

综合建议

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和细节,法院在判断申报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罪名时,会综合考虑申报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骗取金额的大小以及行为的后果等多种因素。如果有人涉嫌骗取政府补贴,建议你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案情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建议。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以免触犯法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