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调查时,市场监督部门可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信息沟通与协作
- 及时与公安机关建立沟通渠道:市场监督部门在得知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被公安机关调查后,应第一时间与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调查进展等。例如,通过正式的公函或者指定专人对接的方式,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公安机关协商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定期沟通会议制度。市场监督部门可以将自身在日常监管中掌握的该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如经营资质、过往违规记录等提供给公安机关;同时,从公安机关获取案件调查中的新线索、新证据,以便更好地开展后续工作。
-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这可能包括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人员接受询问、协助进行现场勘查等。例如,如果公安机关需要了解市场主体在某一时间段内的经营数据,市场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
内部调查与证据收集
- 启动内部调查程序:市场监督部门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该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调查。调查内容涵盖其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存在其他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违法行为。例如,检查其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 收集和固定证据:在调查过程中,要注重收集和固定各类证据。证据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例如,收集该市场主体的财务报表、合同协议、广告宣传资料等书证;对涉嫌违法的产品进行抽样送检,获取物证和检验报告;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等。
- 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收集过程规范。例如,在进行抽样送检时,要遵循相关的抽样规则和检验标准;在对证人进行询问时,要告知其权利义务,制作规范的询问笔录并由证人签字确认。
行政处理与决策
- 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果市场监督部门在内部调查中发现该市场主体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例如,如果市场主体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市场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考虑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如果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同时构成犯罪,市场监督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后续工作,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助调查等。例如,对于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督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公开处理结果:为了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监管公信力,市场监督部门应按照规定公开对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理结果。公开的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等。例如,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后续监管与预防
- 加强对该市场主体的后续监管: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该市场主体的后续监管,确保其整改到位。可以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监督其是否按照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整改存在的问题。例如,对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督部门要定期检查其整改情况,确保其达到恢复生产经营的条件后再允许其重新开业。
- 开展行业整顿和预防工作:以此次事件为契机,市场监督部门要对该市场主体所在的行业进行全面整顿,排查行业内存在的类似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同时,通过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发布消费警示等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例如,组织该行业的市场主体参加法律法规培训,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违法后果;通过媒体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该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