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入罪条件-许焱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刑事辩护

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条件需同时满足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的要求。以下是对这四个方面的详细解释:

  1. 主体条件:

    •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通常为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如机动车驾驶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如普通的上班族。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均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 主观条件: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行为人具有这种故意心态,即可满足本罪的主观条件。
  3. 客体条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危险驾驶行为在道路上实施,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不确定性,可能随时对不特定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例如,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追逐竞驶等行为,都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危及其他行人、车辆的安全。
  4. 客观条件:

    • 在客观方面,危险驾驶罪表现为在道路上实施了以下四种法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之一,并且这些行为导致了危险状态的出现: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危险驾驶行为。情节恶劣的判断应综合考虑行为的方式、地点、后果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等因素,如在交通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上追逐竞驶,或者多次追逐竞驶、因追逐竞驶发生碰撞事故等,一般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只要达到这个标准,就符合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客观条件,无需考虑行为人是否实际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
      3.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通常是指超过额定乘员的比例较大,具体标准可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判断;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则是根据超过规定时速的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校车核载30人,实际载客50人,或者在限速60公里/小时的路段以100公里/小时以上的速度行驶,就可能分别属于严重超员和严重超速。
      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行为人必须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运输,并且这种运输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如未按照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包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等。

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建议:

  • 驾驶机动车时,务必遵守交通法规,不酒驾、不超速、不追逐竞驶,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 如果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要严格按照规定载客和行驶,不超员、不超速。
  • 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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