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条件-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5-11-15 刑事辩护

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主体条件:

    •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通常为16周岁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特殊情况下,如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客体条件:

    •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危险驾驶行为可能对道路上其他行人、车辆及公共设施等造成损害,威胁公共安全秩序。
  3. 主观条件:

    •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4. 客观条件: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实施以下任一行为即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条件: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这包括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危险驾驶行为,且情节需达到恶劣程度。
      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根据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3.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这包括超出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严重超速行驶的行为。
      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这包括未经许可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等违规行为,且这些行为需危及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只有当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这四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判定为危险驾驶罪。如有任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