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关判决的撰写,核心在于准确认定双方义务的对待给付关系,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作出裁判。以下为具体撰写要点及示例:
判决主文撰写要点
判决理由撰写要点
典型判决示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与交货顺序,双方义务构成对待给付。现原告已举证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约定,被告未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虽主张原告未开具发票,但开具发票并非主合同义务,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合法事由。
判决结果: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货款XX元及逾期利息(以XX元为基数,自XX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日);原告同时向被告交付货物并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若案件涉及部分履行、履行不能等复杂情形,需在判决中详细区分义务比例。例如:”原告已交付50%货物,被告仅需就剩余50%货款行使抗辩权”。具体案件可进一步向我说明细节,我会协助梳理裁判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