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案卷材料的法律依据-赵雪芹律师|法行宝
2026-06-27 刑事辩护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调取同案犯案卷材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核心逻辑:在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有权直接调取全案卷宗(包括同案犯的供述、证据材料等),这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基础性保障。若为非律师辩护人(如亲属委托的公民辩护),则需经司法机关许可。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
    该条款进一步细化:“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取并移送。”
    核心逻辑:若同案犯的案卷材料中存在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如供述矛盾、证据瑕疵等),律师可主动申请调取,司法机关有义务配合。

  3.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
    行业规范明确:“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属办理案件需要的除外。”
    核心逻辑:虽未直接规定调取权限,但反向明确了律师在合法范围内使用案卷材料的边界,避免因材料泄露引发程序风险。

实务建议:

  • 调取同案犯材料需严格区分阶段:侦查阶段因案件未移送审查起诉,律师仅能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无法直接调取同案犯卷宗;审查起诉后则可依法全面调取。
  • 若需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经司法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披露。
  • 实践中,部分法院可能以“同案犯材料与当事人无关”为由拒绝调取,此时律师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立法目的(保障辩护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的“有利证据调取义务”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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