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业绩可以要求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两项吗-李佳丽律师|法行宝
2026-06-27 合同纠纷

在政府采购中,业绩要求可以同时包括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两项,但需满足一定条件。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合理性

  1. 法律依据:

    • 政府采购活动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设定业绩要求时,采购人应确保这些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并且不具有限制性或歧视性。
    • 虽然具体的法律法规可能并未直接规定业绩要求必须包括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但根据政府采购的一般原则和实践,采购人可以合理设定业绩要求,以评估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经验。
  2. 合理性:

    • 中标通知书是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成功中标的证明,它表明供应商已经通过了采购人的评审,具备了履行合同的能力。
    • 合同则是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实际履行采购项目的法律文件,它详细记录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 因此,同时要求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作为业绩证明,可以更全面地评估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经验,确保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明确业绩要求:

    • 采购人在设定业绩要求时,应明确说明需要提供哪些类型的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等。
    • 业绩要求应具体、明确,避免模糊或歧义,以确保供应商能够准确理解并按照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2. 合理设定业绩期限:

    • 采购人应合理设定业绩的期限,通常考虑项目的复杂性和供应商的实际履约情况。
    • 业绩期限过长可能导致供应商难以提供完整的证明文件,而期限过短则可能无法充分评估供应商的履约能力。
  3. 避免歧视性要求:

    • 业绩要求应适用于所有潜在供应商,避免对特定供应商或地区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歧视性条件。
    • 采购人应确保业绩要求的设定不会阻碍公平竞争,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与应对

  1. 法律风险:

    • 如果采购人设定的业绩要求过于苛刻或具有歧视性,可能引发供应商的质疑或投诉,甚至导致采购活动被撤销或重新进行。
    • 此外,如果采购人未按照法定程序设定业绩要求或未对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进行合理审查,也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2. 应对措施:

    • 采购人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业绩要求的设定合法合规。
    • 在设定业绩要求时,采购人应充分考虑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和履约能力,避免设置不切实际或具有歧视性的条件。
    • 采购人应建立完善的业绩审查机制,对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总结来说,政府采购中的业绩要求可以同时包括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两项,但采购人需确保这些要求的设定合法合规、合理可行,并避免对供应商造成不必要的限制或歧视。如果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遇到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