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却不清理小区卫生的,业主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与物业公司协商沟通
业主可先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直接与物业公司交涉,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的卫生清洁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若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业主可要求其限期整改。
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若协商无果,业主可向当地房管部门(如住建局物业科)或社区居委会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介入调查并督促物业公司整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
通过业主大会解聘或更换物业公司
若物业公司长期不履行义务且拒不整改,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解聘物业公司,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需注意,解聘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
若物业公司行为构成违约,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物业服务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业主也可申请仲裁解决争议。
建议行动步骤:
法律依据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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