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后已退回的还构成行贿罪吗-张鑫律师|法行宝
2026-06-26 刑事辩护

行贿后已退回的款项,是否构成行贿罪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一般而言,行贿行为一旦实施且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或已对职务行为廉洁性造成侵害,即便款项退回,行贿人仍可能构成行贿罪。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不构成行贿罪或从轻、减轻处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通常认定行贿罪成立的情形

  1. 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已达成

    • 行贿人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并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即便行贿款后来被退回,但行贿行为已经完成,且行贿人达到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种情况通常会认定构成行贿罪。
    • 举例:甲为在某工程招标中中标,向负责招标的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50万元,乙收受后帮助甲顺利中标。之后,乙因担心被查处将50万元退还给甲。在此案例中,甲的行贿行为已完成,且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因此仍构成行贿罪。
  2. 行贿行为已对职务行为廉洁性造成侵害

    • 行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只要行贿人实施了行贿行为,就已经对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造成了侵害,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即便行贿款后来被退回,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不影响行贿罪的认定。

二、不认定为行贿罪或可能从轻、减轻处罚的特殊情形

  1. 被勒索给予财物且未获不正当利益

    • 如果行贿人是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并且最终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这种情况不构成行贿罪。
    • 举例:丙公司被国家工作人员丁以项目审批不通过相威胁,被迫给丁送去30万元,但丙公司并未因此得到任何项目审批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则丙公司不构成行贿罪。
  2. 及时退回或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 在行贿行为完成后极短时间内,如果行贿人基于自身意愿主动退回行贿财物,且尚未对职务行为廉洁性及相关管理秩序造成实质性影响,可能存在不认定为行贿罪的空间,但这种情况相对少见。
    • 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行贿数额与量刑的考量

  • 行贿数额是判断行贿罪是否成立以及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具体来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如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等),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在行贿款被退回的情况下,行贿数额仍会作为量刑的考量因素之一。不过,如果行贿人具有上述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等,可能会在量刑时得到一定的从宽处理。

四、法律建议

  • 遵守法律法规:无论行贿款是否被退回,行贿行为本身都是违法的,且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建议公众务必遵守法律法规,远离任何形式的行贿行为。
  • 及时咨询律师:如果涉及行贿案件或担心可能涉及行贿行为,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风险和应对策略。

综上所述,行贿后又退回款项是否能认定为行贿罪,需综合考虑行贿人的主观意图、行贿行为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害程度以及款项退回的时机和原因等多个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具体分析判断。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