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是否同意受害方在签了调解协议后做伤情鉴定,需分情况讨论:
调解协议未涉及伤情鉴定或未明确排除后续鉴定权利
若调解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受害方放弃伤情鉴定权利”或“双方就伤情达成一致,不再追究”,则受害方仍有权要求进行伤情鉴定。公安一般会同意,因为伤情鉴定是确定伤害程度、明确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尤其在涉及刑事案件时(如故意伤害罪),鉴定结果直接影响案件定性(如轻伤、重伤)。即使已调解,若受害方后续发现伤情加重或存在隐匿伤情,公安仍需依法履行职责,启动鉴定程序。
调解协议已明确排除后续鉴定权利或双方达成“一次性了结”约定
若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受害方自愿放弃伤情鉴定,不再就此事主张权利”或“双方就赔偿及伤情问题一次性解决,互不追究”,则受害方再要求鉴定可能面临障碍。此时,公安是否同意需结合具体条款和案件性质判断:
调解后发现新伤情或原鉴定有误
若受害方在调解后发现新伤情(如内部出血、后遗症)或原鉴定存在程序瑕疵、结果错误,公安应当同意重新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伤情鉴定可补充或重新进行,尤其当鉴定意见可能影响案件定性时。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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