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单位除名后工龄还有吗”这一问题,我需要结合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和相关政策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龄的计算与养老保险权益是紧密相关的。在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工龄被分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两部分。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指的是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这部分工龄在养老保险制度中是被认可的,可以视同为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而实际缴费年限则是指职工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针对您的问题,关键在于理解“除名”对工龄计算的影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后,原工作单位不再负责支付其退休费,且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连续工龄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这是因为,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前,职工养老实行的是单位退休制度,由单位根据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退休费。而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后,其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因此原工作年限不再被计入连续工龄。
然而,这里有一个重要的转折点,那就是各地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规定,应以各地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这意味着,如果除名职工在地方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重新参加了工作,并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那么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是可以被计入连续工龄的。
此外,对于部分除名职工原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导致达到退休年龄时因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不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问题,国家也有相应的解决办法。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或者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单位除名后,原工作年限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连续工龄或视同缴费年限的。但是,如果除名职工在地方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重新参加了工作并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那么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是可以被计入连续工龄的。同时,对于因除名导致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问题,国家也提供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