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结果以哪个为准-王扬阳律师|法行宝
2026-06-25 劳动纠纷

通常情况下,复查鉴定结果效力高于初次鉴定结果,应以复查鉴定结果为准。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1. 复查鉴定程序合法合规时
    •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在初次鉴定结论作出一定期限后,伤情发生变化时进行的再次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复查鉴定是由有资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重新评估后得出的结论。只要复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鉴定过程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那么复查鉴定结果就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应当以复查鉴定结果为准。例如,工伤职工在初次鉴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康复,身体状况有所好转,复查鉴定结果显示其劳动能力有所恢复,那么在计算工伤待遇等相关事项时,就应依据复查鉴定结果来确定。
  2. 复查鉴定程序存在瑕疵时
    • 如果复查鉴定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比如鉴定人员与工伤职工有利害关系未回避、鉴定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鉴定过程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等,那么复查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就会受到质疑。
    •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如果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那么就以再次鉴定结论(相当于对初次鉴定结论的确认)为准;如果再次鉴定结论与复查鉴定结论不同,且再次鉴定程序合法合规,那么就应以再次鉴定结论为准。例如,在复查鉴定时,鉴定机构没有通知工伤职工到场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评估,就直接作出了鉴定结论,这种程序瑕疵可能导致复查鉴定结果不被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