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可以口头吗-符艺腾律师|法行宝
2026-06-25 行政纠纷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原则上不可以口头提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视为有效撤回。具体分析如下:

  1. 一般原则:书面形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面形式是法定要求,旨在确保撤回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明确性,并便于法院审查与归档。若仅口头提出,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受理,可能要求申请人补交书面材料。

  2. 例外情形:视为有效撤回的特殊情况
    若申请执行人通过明确行为表明撤回意图(如向法院提交书面撤回申请后,又口头确认撤回),或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执行,法院可能结合具体情形认定撤回有效。但此类情形需满足两个条件:

    • 申请人已通过书面或其他可证明的方式(如录音、录像)表达撤回意愿;
    • 法院已对撤回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记录在案。
      若仅凭口头陈述,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一般不会直接认定撤回成立。
  3. 实务建议

    • 优先书面申请:为避免程序风险,申请执行人应通过书面形式(如撤回申请书、和解协议等)明确撤回意图,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 口头补充的效力:若已提交书面申请,口头陈述可用于解释或补充书面内容,但不可单独作为撤回依据。
    • 法院审查流程:法院收到书面撤回申请后,会审查是否损害他人权益、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可能要求申请人到庭确认。口头陈述可能被要求转化为书面材料以供审查。

总结:撤回执行申请需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口头提出仅在特定情形下可能被视为有效,但存在程序风险。建议申请执行人严格遵循书面形式要求,确保撤回程序合法有效。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执行程序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