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开发票中间人没有获利应承担的责任-李吉平律师|法行宝
2026-06-24 经济纠纷

开发票中间人即使未获利,仍可能因具体行为性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需结合行为模式、主观故意及法律条款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行政责任:违反发票管理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即“虚开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形。
关键点:

  • 若中间人明知双方无真实交易,仍介绍开具发票(即使未收取费用),可能被认定为“介绍他人虚开发票”,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最高50万元),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吊销发票领购资格或停止出口退税权。
  • 例外情形:若中间人能证明自身对虚开行为不知情(如双方伪造合同、资金流水等欺骗中间人),且无主观过错,可能免于行政处罚,但需提供充分证据(如聊天记录、交易文件等)。

2. 刑事责任:构成虚开发票罪或相关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虚开发票情节严重”,且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关键点:

  • 虚开发票罪:若中间人介绍虚开的发票金额较大(通常50万元以上)或虚开发票份数较多(100份以上),即使未获利,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 共同犯罪风险:若中间人与开票方、受票方存在共谋(如明知对方用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如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
  • 主观故意认定:司法实践中,中间人“明知”的认定需结合其认知能力、交易习惯、行业常识等综合判断(如长期从事中介服务却未核实交易真实性,可能被推定为“明知”)。

3. 民事责任: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虚开发票行为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如受票方用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税务机关可能向开票方、受票方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关键点:

  • 中间人若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如与开票方、受票方串通虚开),可能需对国家税款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即使未获利,若中间人行为与税款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如介绍虚开发票直接导致税款被非法抵扣),仍可能被要求赔偿。

4. 实务建议:中间人如何规避风险?

  • 严格审核交易真实性:要求交易双方提供合同、资金流水、物流单据等证明材料,并留存书面记录。
  • 拒绝“异常请求”:对开票金额与交易规模明显不符、要求“对开发票”(即双方互相虚开)等情形保持警惕。
  • 明确拒绝参与虚开:若发现交易存在虚开嫌疑,应立即终止介绍行为,并保留书面拒绝的证据(如微信、邮件记录)。
  • 及时咨询律师:若已涉及虚开争议,应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通过行政复议、刑事辩护等途径维护权益。

总结:开发票中间人未获利不等于无责,其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规范。建议中间人在业务中始终以“真实性”为底线,避免因“帮忙”或“疏忽”陷入法律风险。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材料提供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