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函费用原则上不能直接判定由败诉方承担,但特定情形下可能被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合同有明确约定时
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诉讼产生的保函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则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5条“自愿原则”,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判决败诉方承担该费用。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双方约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保函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若一方违约败诉,法院可能支持该诉求。
合同无约定时,需结合费用性质与必要性判断
地方司法实践差异
部分地区法院可能通过指导意见或判例明确保函费用的承担规则。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保函费用可纳入“合理损失”范围,由违约方承担。因此,需结合案件管辖地法院的裁判倾向综合判断。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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