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函费用能否由败诉方承担-任伟宁律师|法行宝
2026-06-23 经济纠纷

保险公司保函费用原则上不能直接判定由败诉方承担,但特定情形下可能被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1. 合同有明确约定时
    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诉讼产生的保函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则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5条“自愿原则”,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判决败诉方承担该费用。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双方约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保函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若一方违约败诉,法院可能支持该诉求。

  2. 合同无约定时,需结合费用性质与必要性判断

    • 费用性质:保函费用属于诉讼辅助费用,并非诉讼必然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鉴定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诉讼费用仅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保函费用未被列入。
    • 必要性审查:若保函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唯一合理方式(如申请人无其他等值财产可供担保),且保全行为与案件结果存在直接关联,法院可能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损失赔偿范围”或《民事诉讼法》第107条“保全错误赔偿”原则,酌情支持部分费用。但实践中,法院对此类费用的支持比例较低,通常需申请人举证证明费用的合理性。
  3. 地方司法实践差异
    部分地区法院可能通过指导意见或判例明确保函费用的承担规则。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保函费用可纳入“合理损失”范围,由违约方承担。因此,需结合案件管辖地法院的裁判倾向综合判断。

建议:

  • 若您是保函费用支付方,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费用承担条款,或在诉讼中充分举证保函的必要性(如保全标的价值、保函费率合理性等)。
  • 若您是败诉方,可主张保函费用非必要支出或费用过高,要求法院调整。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材料为您分析胜诉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