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询问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是否还有效的问题,这里需要向您说明的是,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23号)已经被修订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并自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修订背景与原因:
随着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实际需求的变化,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在某些方面已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因此,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承担的职责任务,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新办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明确职业健康检查的定义与目的:新办法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旨在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职业禁忌和健康损害。
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流程与费用承担:新办法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
设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条件:新办法详细列出了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持有相关许可证、具有相应的场所和设施、配备合格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等。
强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新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
结论:
因此,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即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已经失效,取而代之的是新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如果您需要了解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建议查阅新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